失联一个月后女子被发现惨死井下
时年26岁的小娟住在长丰县水湖镇,是做物流生意的。2015年2月4日,家人报警说小娟蹊跷失踪了。当天早晨小娟带了大量钱财,准备去合肥市归还货款,到了晚上还没有回来。
3月5日,小娟在庐阳区大杨镇的一处水井里被发现,早已死亡,随身携带的21万元也不见踪影。
警方锁定了嫌疑人为张某,张某1986年出生,也是长丰人。
原来,张某和小娟已各自成家。 2004年7月,两个人在一次饭局上偶然相识,彼此吸引,很快就发展成了情人关系。两人甚至约定:为了向彼此表达忠贞,他们不和各自的爱人同房。
案发前,张某去小娟家中时,在烟灰缸里看到一个使用过的避孕套,怀疑小娟与丈夫发生了关系,两人发生争执。
据检方指控,事发当天早晨,张某驾驶租来的一辆奔驰汽车,接小娟一同前往合肥。途中,二人再次因此事发生争执,张某将车停下,拿出绳子勒住小娟的颈部,直到小娟不再动弹。
为掩人耳目,张某载着小娟的尸体找到小娟丈夫,谎称没有接到小娟。他又拨打小娟手机并接通,伪造了45秒左右的通话记录,制造与小娟联系的假象。
随后,张某将小娟的尸体捆住,驾车将尸体抛至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的一口水井中,并将小娟携带的21万元取走。
2月4日17时许,张某租了一辆商务车,在长丰县水湖镇购置了水泥、沙子、石子倒入水井。
张某曾找到小娟的朋友,说到小娟失踪时,张某还当场流泪。
同年3月3日,警方将张某抓获,调取一台挖掘机对水井进行挖掘,发现了小娟的尸体,很多部位已与水泥、沙石凝固成一体。
一审被判死刑获谅解后二审判死缓
在合肥市中院的庭审中,张某对杀害小娟的事实没有异议,而控辩双方对量刑争辩激烈。
检方认为,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张某刑事责任;他窃取21万余元钱款,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。数罪并罚,检方建议判处张某死刑。
辩护人则认为,张某的行为是“激情杀人”和“间接故意杀人”,认为受害人小娟是有夫之妇,与有妇之夫张某保持婚外情,案发时在言语上刺激张某,被害人本身也有刑法上的过错。辩护人建议判处张某死缓或无期徒刑。
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,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,实施杀人后又占有被害人钱款,构成盗窃罪,并且抛尸灭迹,干扰侦查,犯罪后果极其严重,情节极其恶劣。法院一审判决,张某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决定执行死刑。
张某上诉称,自己是间接故意杀人,并有自首情节,原判量刑过重。张某辩护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蒋凯认为,张某系间接故意杀人;张某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;张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,建议从轻处罚。据了解,张某亲属赔偿小娟亲属73万元,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。
安徽省高院认为,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,属于直接故意杀人行为。鉴于二审期间,张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,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,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。
近日,省高院终审判处张某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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